当前位置: 首页 > 信息公开 > 其他 > 机关文件 >

大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党支部学习制度(试行)

发布时间 :2020-12-08
来源:大同市纪委监委网站

党支部学习制度(试行)


   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支部的政治功能,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,培养党员干部根植于内心的党性修养,促进党支部理论学习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党章和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机关党建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各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,以“学懂、弄通、做实”为标准,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;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;学习上级党委、纪委监委的重要指示精神,学习市纪委监委的重要安排部署以及有关落实要求,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。

第三条 各党支部(含临时党支部,下同)承担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活动的主体责任,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学习活动。每个工作周应当至少组织开展1次支部党员集体学习活动,每次用时半天。遇有重要学习安排可适当增加学习次数或延长学习时间。

各党支部应当把每周的学习活动列入本支部日常的组织生活计划,并延伸至每个党员干部,打通学习的“最后一公里”。严格落实学习考勤制度,严格执行学习纪律。学习活动前,各党支部支委会要对学习活动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和方式等进行充分研究,学习安排要提前通知本支部全体党员干部。

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,不仅要自己学,还要带着大家学。要经常深入分管领域的党支部,与党员干部共同学习、畅谈体会。党支部书记要主动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,发挥好服务保障和组织协调作用。

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注重对有关重要情况的日常关注,有效增强对学习内容的预见性和计划性。学习活动中要坚决杜绝“以念代学、不求甚解”等现象,力戒形式主义。要以宣讲、讨论、相互交流为主要形式,辅以延伸自学、撰写体会等形式增强学习效果。

第六条 学习活动与室(部、组)务会同期举行的,应当单独计划、分时进行,并分别作好相关记录,防止以室(部、组)务会代替学习活动。

第七条 学习活动要与各党支部的“三会一课”、主题党日、谈心谈话等党内活动有机结合,既要做到主题突出,又要做到统筹兼顾。

第八条 党建办公室要加强对党支部组织开展学习活动情况的督促、检查,指导各党支部间开展交流互动、学习借鉴,并定期在内网子网页上展示各支部开展学习活动的情况。

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,未尽事宜由党建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