灵丘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

来源:灵丘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 2020-12-11 17:02

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和县委巡察机构的管理,规范监督,严明纪律,根据《灵丘县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》、《灵丘县请销假制度》和《灵丘县纪委监委机关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》等制度规定,结合本委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县纪委监委机关、直属事业单位、派驻纪检监察组,县委巡察机构。

二、请假程序

工作人员因事、因病不能正常到岗上班或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等假期的,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离开灵丘外出的一并办理外出报备手续。

(一)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请假程序

1.书记、主任

县纪委书记、县监委主任请假,执行《灵丘县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》,按县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。

2.副书记、副主任、常委、委员

请假1天的,填写《灵丘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卡》报书记批准后在办公室备案;

请假2天(含2天)以上4天(含4天)以下的,填写《灵丘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卡》报书记批准后在县委组织部和办公室备案;

请假5天(含5天)以上的,填写《灵丘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卡》报书记批准后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,并在办公室备案。

3.室主任及其他科级干部

(1)室主任

请假1天的,填写《灵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卡》,经分管常委(委员)同意后,报分管副书记批准,在办公室备案;

请假2天(含2天)以上7天(含7天)以下的,填写《灵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卡》,经分管常委(委员)、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批准,在办公室备案;

请假8天以上的,填写《灵丘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卡》,经分管常委(委员)、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批准,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,并在办公室备案。

(2)其他科级干部

各室科级干部请假的在经室主任同意后,参照室主任请假程序履行请假审批手续。

4.其他人员

请假1天的,填写《灵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卡》,经室主任批准后,在办公室备案;

请假1天以上3天(含3天)以下的,填写《灵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卡》,经室主任、分管常委(委员)同意后,报分管副书记批准,在办公室备案;

请假3天以上7天(含7天)以下的,填写《灵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卡》,经室主任、分管常委(委员)、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批准,在办公室备案;

请假8天(含8天)以上的,填写《灵丘县党群系统干部请销假审批卡》,经室主任、分管常委(委员)、分管副书记同意报书记批准后,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,并在办公室备案。

(二)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请假程序

1.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

请假1天的,填写《灵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卡》,经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批准后,在办公室备案;

请假2天(含2天)以上7天(含7天)以下的,填写《灵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卡》,经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、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批准,在办公室备案;

请假在8天(含8天)以上的,填写《灵丘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卡》,经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、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批准,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,并在办公室备案。

2.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科长级监察员

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科长级监察员请假的在经组长同意后,参照组长请假程序履行请假审批手续。

3.其他工作人员

请假1天的,填写《灵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卡》,经组长批准后,在本组备案;

请假1天以上3天(含3天)以下的,填写《灵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卡》,经组长、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同意后,报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分管副书记批准,在办公室备案;

请假3天以上7天(含7天)以下的,填写《灵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卡》,经组长、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、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批准,在办公室备案;

请假8天(含8天)以上的,填写《灵丘县党群系统干部请销假审批卡》,经组长、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、副书记同意报书记批准后,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,并在办公室备案。

(三)巡察机构干部请假程序

1.巡察办主任

巡察办主任请假执行《灵丘县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》,按县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,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。

2.巡察办副主任、巡察专员

请假1天的,由主任批准,在本单位备案。

请假2天(含2天)以上的,填写《灵丘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卡》,经巡察办主任同意,报县纪委书记批准,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,并在巡察办和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同时备案。

3.其他干部

请假7天(含7天)以下的,由巡察办自行管理。

请假8天以上的,填写《灵丘县党群系统干部请销假审批卡》,经巡察办主任同意,报县纪委书记批准,在县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,并在巡察办和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同时备案。

三、其他要求

1.请假时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,可口头按程序分别经有关领导同意后,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,但必须口头向办公室备案。假期期满后,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,需要延长的应办理续假手续。

2.带薪年休假的按照县组织、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。

本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;先前涉及相关内容之规定与本制定不一致的,一律按本制度规定执行。